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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及继续深入大型起重机械的通知

来源:恺德尔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专家 发表日期: 2014-05-19 20:43:00

质检办特联〔2013〕5号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大型起重机械推广

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及继续深入

开展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按照《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方案》(国质检特联〔2011〕137号),在2012年前期示范试点的基础上,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2013年对前期试点成果进行推广和应用,同时继续在其他品种大型起重机械深入开展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部分大型起重机械推广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在2012年试点取得初步成果的基础上,2013年在造船门式起重机和架桥机推广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自2013年7月1日起,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在新制造的造船门式起重机和架桥机上依据《起重机械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GB/T28264-2012)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没有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不得出厂。2013年12月31日前,使用单位应当通过改造在在用注册登记的造船门式起重机和架桥机上依据国家标准完成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工作,自2014年1月1日起,没有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不得使用。


安装或加装的造船门式起重机和架桥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应当经试验验证合格。其试验验证机构和报告出具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新制造用于取证的型式试验样机

如果产品是新申请受理的正在取证的型式试验样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试验验证工作由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并依据国家标准出具报告,其报告并入整机型式试验报告附件中。

(二)新制造、新安装的已取得许可的产品

如果产品在制造、安装环节中是已经取得的许可证范围内的产品,其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试验验证工作由核准的制造、安装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并依据国家标准单独出具报告。

(三)已注册登记的在用设备

如果产品是已注册登记的在用设备,其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试验验证工作由核准的改造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并依据国家标准单独出具报告。对已注册登记的在用设备在之前已经改造完成了该系统但尚未通过验证的,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验证工作,并单独出具报告;对已经达到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要求的注册登记的在用设备,其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试验验证工作由核准的定检机构进行,并依据国家标准出具报告,报告并入定期检验报告中。

出具上述报告时,应当在各报告备注中标明“型式试验样机”或“新制造、新安装许可范围内产品”或“在用设备改造产品”等信息。


二、继续深入开展示范试点工作

(一)2013年试点产品和单位

在前期造船门式起重机和架桥机试点经验和试点成果基础上,2013年将重点放在前期列入试点范围的200吨及以上通用门式起重机、60 吨及以上船厂门座起重机、港口门座起重机、2000吨米及以上普通塔式起重机4个品种上。其试点和验证工作由《关于开展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前期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联〔2011〕1394号)和《关于做好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前期示范试点工作中试验验证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1〕116号)中所列试点和验证单位进行。

(二)试点标准依据

试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在试点的起重机单机上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同时,要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验证项目要求通过试验和验证,继续摸索规律,积累经验,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及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技术支撑和依据。

(三)试点进度要求

1. 安装调试

试点单位应自主开发或与科研机构共同开发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于2013年6月底前在新制造或在用大型起重机械上完成系统安装调试工作。

2. 试验验证

试点单位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后,由质检特函〔2011〕116号文件中指定的试验验证机构于2013年8月底前完成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试验验证工作,并将验证报告和工作总结于9月30日前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3. 验收总结

根据型式试验机构所报结果,2013年11月底前,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示范试点项目进行验收和总结,并研究和部署下一步工作。

(四)其他品种的试点

对于其他几个试点品种的大型起重机械,相关试点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有序开展工作,并参考上述进度要求尽量提前完成试验验证工作。

各地质监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质检总局办公厅               安监总局办公厅

                                                        2013年1月4日